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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项目业绩备案须知

时间:2017-07-15   访问量:1007

爆破作业项目业绩备案须知

1、符合业绩备案的爆破作业项目:由设区市公安局审批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即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

2、业绩备案时间: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3、业绩备案所需材料:(1)《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需提供原件);(2)《爆破作业项目审批许可表》;(3)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4)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5)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总结报告(应明确爆破项目完工情况)。

4、业绩备案流程。爆破作业单位在安全、依法依规完成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后15日内,登录民爆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按系统提示要求如实录入待备案的爆破作业项目信息,并将业绩备案所需材料报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确认。

5、其他有关要求。(1)所有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2)“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备案意见”一栏应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写明具体意见,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后,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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